从基层交警到权力巅峰第277章 判决书全文2
另还有被告人庞立春和被告人李长河的通话录音证据以及帝和置业集团工作人员金小胖的举报信原件证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庞立春、薛军、李春来、李长河、李长生在确凿证据面前均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庞立春详细供述了自己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的具体行为和过程包括与其他被告人的合谋细节。
薛军、李春来、李长河、李长生也分别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他们的供述与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了案件事实。
被告人沈禾钩虽认罪悔罪态度恶劣对抗审查调查但在大量证据面前其部分犯罪事实也无法否认。
例如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流程中他所在公司的报告以及相关文件证明了他参与了该事件尽管他声称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沈禾钩庭上所述原因及理由事实不符理由不清本庭一律不予采纳。
四、被告人认罪及辩护人意见 (一)被告人认罪情况 被告人庞立春、薛军、李春来、李长河、李长生均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沈禾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拒不认罪。
(二)辩护人意见 庞立春辩护人:提出庞立春归案后如实供述始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过往无不良记录且子女仍在求学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存在实际困难建议法庭综合考虑其家庭情况依法从宽处罚。
薛军辩护人:强调薛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始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无任何违法违纪的不良记录。
鉴于其家庭其余成员无收入能力上有年迈老人需要照顾下有年幼子女需要养育家庭经济压力巨大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家庭状况给予从宽处罚。
李春来辩护人:指出李春来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端正且其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佳在羁押期间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建议法庭基于其年龄和认罪表现从宽处理。
李长河辩护人:表示李长河归案后如实供述始终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此前无任何不良记录建议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其认罪态度依法从轻处罚。
沈禾钩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
其一关于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认为沈禾钩缺乏主观故意其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是在接到上级指示后进行操作的并无实际决策权。
在国有资产出售流程中虽然沈禾钩所在公司打了报告但真正的评估环节由国资委主导评估价值为 1000 万并非其所能决定且最终审批环节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和领导沈禾钩只是流程中的一环没有对资产价格和出售方式的实际决策权。
因此当事人沈禾勾完全不具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主观要件。
其二对于贪污罪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沈禾钩个人从国有资产出售事件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不存在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行为。
其三关于受贿罪指出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沈禾钩收受他人财物来为其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提供便利。
其四针对行贿罪称无行贿的事实依据沈禾钩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为达到低价购买国有资产的目的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五就职务侵占罪而言辩护人认为主体和行为严重不符沈禾钩作为国有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没有将本公司财物占为己有出售的是国有资产并非公司内部财物侵占行为且他也没有将出售国有资产所得装入自己腰包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其六关于滥用职权罪认为沈禾钩在国有资产出售过程中的行为是被动执行上级指令滥用职权罪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沈禾钩并没有主动滥用职权他是在上级安排下工作不能因执行上级错误指令就认定其滥用职权。
其七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认为沈禾钩本身没有帮助其他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主观意图他所做的一切都是被上级和更高掌权者推动不得已而为之。
其八指出沈禾钩并非司法工作人员不适用徇私枉法罪认为此项指控存在严重的法律适用错误。
李长生辩护人:认为李长生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且在金融领域工作多年曾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过一定贡献建议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过往表现和认罪态度从轻处罚。
五、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庞立春、薛军、李春来、沈禾钩、李长生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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