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大明让大明屹立山巅第314章 律法为盾
天启二十七年的冬雪未能冷却南京城因“血脉疑云”与“天命之争”而激起的暗流。
格物院输血疗法的失败如同一滴落入滚油的水在朝堂上下炸开了锅。
太医院院使联合十余位翰林、科道官联名上奏弹劾格物院“妄践人伦荼毒生灵”更将此事与之前的《华夷新辨论》相联系指斥其背后是“以巧技乱纲常以夷风坏华统”的危险思潮。
奏疏中明确提出:“请陛下明旨禁绝此等骇人听闻之术并申明纲常伦理为我大明立国之本凡有悖逆皆当严惩。
” 这已非单纯学术之争而是上升到了意识形态与统治合法性的高度。
然而这一次皇帝的反应却与以往不同。
他没有立即召见林川训斥也没有对弹劾奏章做出批复而是将其留中不发。
同时他下了一道意味深长的旨意命“议会、刑部、都察院、格物院及太医院共议输血疗法之利弊并拟定条陈奏报”。
这道旨意看似是将皮球踢了出去实则暗藏玄机。
它首次在涉及伦理纲常的重大争议上没有由皇帝或内阁直接裁决而是要求一个由多方势力组成的临时机构进行“共议”。
这本身就是对《大明约法(草案)》中“议会参与重大决策”精神的一种微妙认可也是对各方势力的一次公开考验。
议会的议事厅内气氛空前紧张。
关于如何“共议”便先引发了一场程序之争。
保守派官员坚持认为此事关乎“名教纲常”理应由德高望重的礼部主导太医院辅佐进行“道德评议”议会只需旁听记录即可。
“荒谬!”顾炎成拍案而起他如今已是议会中革新派的骨干力量“陛下明旨命‘共议’且议会位列首位!此乃政事非单纯医理或道德空谈!当依《议会章程》设立特别审查委员会传唤证人调阅格物院研究记录、事故报告太医院亦需提供其反对之医学依据公开辩论最终由委员会投票形成条陈!” 他的主张得到了大多数议员的支持。
经过激烈辩论议会最终顶住压力依据《大明约法(草案)》赋予的议事权成立了“输血疗法特别审查委员会”由议会、刑部、都察院派员组成并邀请格物院和太医院作为技术顾问方出席但无表决权。
审查过程需公开记录允许《大明公报》择要报道。
这一举动打破了以往由清流议论或皇帝乾纲独断的传统决策模式首次尝试将一场重大的伦理与社会争议纳入一个初步的、程序化的协商框架中来解决。
审查会上辩论异常激烈。
太医院院使引经据典从《孝经》“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讲到血脉传承关乎宗法秩序痛陈输血之术“混淆亲疏玷污血脉”其害甚于猛虎。
王贞仪则代表格物院冷静地出示了大量动物实验数据分析了输血失败案例的具体原因(如血液凝结)坦诚了目前认知的局限性但也坚定地指出了输血在战场急救和某些危重病症上的巨大潜力。
“格物之精神在于求真知以救人性命”她目光清澈环视会场“若因恐惧未知而扼杀探索非但不能保全伦理反而会因见死不救而背离仁心。
关键不在禁止而在如何建立安全之规条。
” 李仲景裹着伤亲自到场详细解释了“直系血亲”输血规范的制定初衷以及助手违规操作的教训沉痛表示:“此非术之罪乃人之过亦是我格物院监管不严之失。
我等愿受律法制裁但恳请给此术一个继续研究、完善规范之机会。
” 刑部官员则从律法角度提出疑问:“若此术可行他日输血致人死亡该当何罪?是依《大明律》‘庸医杀人’条还是另立新法?若血液可输是否意味着人身之物亦可视为‘货品’?其所有权、使用权如何界定?” 都察院的御史则更关注程序正义与社会影响质询格物院的研究是否经过必要的伦理审查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家属的抚恤是否到位以及如何防止此类高风险技术被滥用。
争论持续了数日。
委员会内部也意见分歧难以达成一致。
关键时刻林川并未直接介入辩论而是通过支持他的议员提出了一项折衷方案并最终获得了委员会多数通过: 第一承认输血疗法目前仍属高风险、未成熟之技术即刻起严禁任何形式的非危急情况下的临床应用及一切有偿输血行为。
第二不全面禁止研究但格物院的相关研究需置于议会下设的“医事伦理核查小组”监督之下所有人体实验(即便在危急情况下)必须提前报备并经核查小组质询且需当事人或家属签署具有律法效力的“知情同意书”。
——这在大明历史上首次确立了“知情同意”的雏形。
第三责成刑部、礼部与格物院会同议会议员共同起草《高风险医事研究管理暂行条例》对类似输血疗法的新技术从研究、伦理、责任到潜在的社会伦理影响进行全面的规范与约束。
第四对李仲景及其助手依《大明律》相关条文及事故责任进行惩处;对格物院予以申饬并罚银用于建立医疗事故救助基金。
这份条陈呈送御前天启帝阅览良久。
最终他朱笔批红:“依议。
” 两个字轻描淡写却重若千钧。
它意味着皇帝默认了议会主导的这次“共议”及其结果认可了在涉及伦理与科技的模糊地带需要依靠初步的程序、多方的协商和专门的条例来管理而非简单地依靠圣心独断或道德批判。
“血脉疑云”至此暂告一段落。
格物院付出了代价研究受到严格限制但火种并未熄灭反而在规则的框架内获得了某种意义上的“合法性”。
太医院等保守势力虽未达成彻底禁止的目标但也成功地将这头“危险的野兽”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并确立了传统伦理在公共辩论中的话语权。
更重要的是这一次面对前所未有的伦理困境大明没有退回到“祖宗成法”或“道德空谈”的老路而是尝试着用一场略显粗糙但程序明确的“共议”用一份旨在建立规则的“条例”作为保护社会、也保护探索者的盾牌。
这面盾牌名为“律法”。
它的出现本身就是在旧势力的反扑中新制度于阵痛里焕发出的顽强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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